热议:【小里帮忙】暖气费违约金每天涨3‰,用户:这合理吗?
来源:二三里资讯时间:2023-04-07 06:12:21

咸阳尚城公馆的刘女士因为没有缴纳基础热费,被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收取每日3‰的违约金和600元阀门改造费,刘女士认为收费不合理。供热公司称这两项收费是公司参照相关规定和成本核算后收取的。律师认为,这两项收费的依据和标准,值得商榷。


【资料图】

用户:基础热费欠了550元,违约金算了600多元

近日,家住咸阳市尚城公馆的刘女士向华商报·二三里反映称,她2013年就入住了该小区,2016年小区开始集中供热,她家的面积算下来,每年暖气费是1850元。但由于冬天供热效果不是很好,从2020年冬天她就搬离了小区,当年正常缴纳了30%的基础热费。但2021年和2022年冬天,由于她人在外地,不能回来,就没有缴纳基础热费。

“2023年年初,我一回到咸阳就赶到物业去交各项费用,物业告知,现在暖气费直接交给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。我联系供热公司,得知2021采暖季,由于我没有缴纳550元的基础热费,由此产生了600多元的违约金。这个违约金是按照每天3‰的标准计算,比高利贷还厉害。而且由于没有缴纳基础热费,我还要缴纳600元的阀门改造费,但同小区正常供暖的人就不用交。这个阀门啥时候装的我不知道,也没问我同意不同意,为什么收这么多也不公示账目。4月1日,供热公司给我减免了100多元违约金后,我无奈之下缴清了所有费用,但我对这两项收费的疑问并没有打消。”刘女士质疑,违约金每日3‰的标准到底是谁定的?这么高合理吗?600元的阀门改造费到底应该业主承担还是供热公司承担?为啥有些人交有些人不交?这个收费经过审批了吗?

供热公司:用户拖欠热费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

4月6日,咸阳市北区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张副书记解释称,供热公司以前和物业签署的供热合同里,就有关于违约金按每日3‰计算的约定,后来通过网络平台和个人用户签约,里面也有同样的约定。只是,供热公司这些年来,对于拖欠热费的用户,基本上没有收取过违约金。

“上个供暖季,公司的热费收入7000万元,但用户历年拖欠的热费已经达到2000万元,欠款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,成为沉重的包袱。所以,我们今年3月给尚城公馆小区通知,4月1日之后,本采暖季及往年欠费,按照欠费金额的每日3‰收取违约金。从实际效果来看,目前拖欠热费的只是个别用户。”张副书记说。

对于3‰的标准从何而来,张副书记表示,是公司参照了《民法典》、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及外省相关供热管理规定自己制定的。“《民法典》规定可以收取违约金;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里规定,逾期不交电费,供电企业可以按照电费总额的1‰至3‰加收违约金;另外,河北省2022年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里,违约金按照每日5‰收取。”张副书记表示,公司制定这个标准,目的并不是为了收取违约金,而是督促用户及时缴纳热费,对于一些特殊情况,他们也会减免违约金。

部分小区阀门由供热公司垫资改造,欠费就需交清

对于为何收取600元阀门改造费,张副书记表示,近年公司上线了一套智慧管理系统,可以提升公司服务水平,对每个用户实现精准控制,方便用户网上缴费、网上报修。“这套智慧系统需要软件和硬件的支持,公司为此投资了上千万元。一些新小区,接入供热网络的时候,开发商已经安装了可以远程控制的阀门,住户不用再交改造费;一些老旧小区,由物业或开发商牵头,自行进行阀门改造,我们也不用再收费;比较特殊的是像尚城公馆这样的小区,阀门是供热公司垫资改造的。从产权角度来说,阀门产权属于业主,这部分费用需要业主来承担,但为了减轻用户负担,如果用户正常用热,这600元由供热公司先挂在账上,但如果业主欠费或者变更产权,就需要缴清这600元,刘女士就属于这种情况。”张副书记表示,600元的收费标准,是公司按照阀门改造的综合费用平摊后算出来的。

供热办:3‰的违约金标准一直存在,一直未执行

4月6日,对于此事,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回应称,供热公司的主管单位是咸阳市供热办,建议向供热办咨询相关问题。“我们负责查处价格违法行为,如果供热办发现乱收费的问题,可以联系我们联合处理。”工作人员说。

对于此事,咸阳市供热办郭姓负责人表示,违约金按照每天3‰的标准收取,在供热合同中一直存在,只是之前供热企业一直未执行过。在实际操作中,供热企业一般都只为收齐本金,对于违约金都不是严格收取的。对于此事,供热办将向涉事企业进行详细了解。

律师:用户可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降低违约金

对于此事,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虽然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供热企业可以收取违约金,但是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还规定,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,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。而且供热公司负责人引用的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不适用本事件,因为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针对的是拖欠电费的违约金,而本事件是关于拖欠热费的情形。本事件中,合同约定违约金3‰很明显偏高,用户可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,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降低。

赵良善指出,集中供暖具有社会福利性,供热企业对室内供热设施、阀门维修、改造时,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维修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消耗材料等清单,经用户签字后实施维修、改造。如果对老旧小区同意改造供热阀门,因改造阀门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,最起码要经过半数业主的同意。所以,如果程序不合法,供热企业收取600元阀门费则不妥。

华商报记者 杨宁 编辑 牛佩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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